1.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
监事会又称监察人,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四)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六)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七)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八)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九)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十一)负责股东会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十二)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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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黎静杰
审核: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