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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关税和特殊关税措施的视角下,美国自贸区及其一线和二线的法律意义;关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和纳税的环节;以及美国如何使得自贸区的优惠和便利不会被利用来规避反倾销税等特殊关税措施。
(一)美国自贸区的海关分类管理的标准——四类商品资格
美国的自由贸易园区称为“对外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或“区域”)。进入美国区域的商品需要申请相应的区域资格(Zone Status)。
根据在从区域正式申报进口进入美国的申报要求、归类、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评估的不同,美国FTZ中货物的法律资格分为四种,包括特权外国商品资格(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PF)、限于区域商品资格(Zone restricted status)、非特权外国商品资格(Non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和国内商品资格(Domestic status)。
(二)从海关法的总体而言,美国自贸区并非处于境内关外,但在关税方面确实如此《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D第二章“自由区”
“自由区”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收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free zone" means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ere any goods introduced are generally regarded, insofar as import duties and taxes are concerned, as being outside the Customs territory.
海关法的范围涉及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出境的方方面面,但《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明确规定,自由区是在“进口税收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美国对自贸区的定位与《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是一致的。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对于其自贸区法律地位的解释。可能有人认为,该解释中说:“只有对于正式进口申报程序,自贸区才视为境内关外”。这一说法好像是美国所认为的自贸区属于“境内关外”的范围要比《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自贸区定义要宽。但实际上,其本国的表述方法表达了与《经修订的京都公约》“自由区”定义相同的含义。因为 “formal entry procedure”等同于中国的“一般进口程序”。这种程序与其他货物进境程序相比,明显的差异之一就是在进口时产生缴纳关税(含特别关税)的义务。所以,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对其自贸区的表述与《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是一致的。
(三)美国海关的纳税清算
清算(Liquidation)是对于进口关税、税收、费用或进口退税的可采用性和计算的最终决定。除了暂时入境、凭担保入境、担保下的运输等不用清算外,正式进口都需要清算。
(四)自贸区的外国货物纳税义务产生的环节
应当注意的是,在自贸区的进口关税方面,区域确实可以被视为“境内关外”。
因此,境外货物从一线入区,不视为“进口”,不产生纳税义务。区内的外国货物从二线进口至国内市场时方为“正式进口”,此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一纳税义务产生环节的一般原理,不仅适用于正常关税,也适用于附加关税(如反倾销税),还适用于与关税相关的措施(如关税配额)。
(五)在区域中锁定征税条件下的二线征税,确保规则不被不当利用
凡是适用反倾销税、关税配额等特殊关税措施的货物,从境外入区时必须申请“特惠外国商品资格”。对于特惠外国资格的商品,在申请时就要确定归类和估价,即锁定这一资格确保了附加关税可以在这些货物进入自贸区时就得以估算和确定。只要商品仍在自贸区法案的管辖范围内,特惠外国商品资格不能被放弃,也不能通过区内的加工制造予以改变。这种在入区申请商品的区域资格时就锁定商品的归类和今后如正式申报进口进入美国时的征税条件,从而防止区内自由和二线征税的规则被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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