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
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微信营销、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自身经营活动(单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的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经建设完成。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6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第三方平台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其他企业提供ICP备案证;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2016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2、2016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3、2016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4、2016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企业营收规模所在档次的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取得成效、知识产权、项目团队、用户评价、检测报告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项目组人员明细表(需注明每各人员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量)。
(五)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6、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7、《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业务受理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电话:26037122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9月19日-10月9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9月19日-10月10日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九、办理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统计局核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受理时限
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