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国高证书处于有效期)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 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 额的 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九)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十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 5000 万元以上申请单位可不提供)。
(十二)企业注册地相应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 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 盖骑缝章。
申请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截至18:00) 咨询热线:0755-26037122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