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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流程详解!

科普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流程详解! 新疆合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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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三)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市级交通运输管理局局审批。

(四)申请条件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1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1.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1.3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1.4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5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1.6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1.7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8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2.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2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2.3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3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5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4.6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4.7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8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4.9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1专用车辆要求。
1.1.1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1.1.2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1.1.3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1.1.4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1.2 设备要求。
1.2.1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1.2.2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2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3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2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3.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4.1 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4.3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4 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五)、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按规定填写齐全,申请的类别、项别应表述准确)。
(2)投资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文本。章程文本中的经营范围应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内容,如没有,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决议。
(5)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5.1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一般以表格的方式表述)。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相关情况。承诺期不得超过一年。
5.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车辆,还需提供核查结论为“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表》,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材料。
(6)应与已纳入交通部过检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签定车载终端协议。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不少于2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7.1 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备案,若已备案需由原备案单位解聘。
7.2 驾驶员的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需与驾、押人员签订拟聘用协议,并且驾押人员职能分工严格按照1:1,需要和劳动合同上的职务对应。
(8)停车场地平面图、场地照片、场地周边布局图、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租赁停车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须提供原件,窗口加盖原件一致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农场)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需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用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明。如租赁的土地是不能耕种的郊区土地或其他企业的闲置场的,且未妨碍居民生活或公共安全的,可以不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但必须提供出租方可以处置该用地的证明材料)。如因城市建设或门牌编号发生变化导致租赁协议地址与相关证书中地址不相符的,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地址相符的证明。窗口人员应在受理时录入停车场的地址及面积。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工作服、眼镜、口罩、手套、防毒面具、呼吸器、应急救援器材,并出具实物图片(与发票数目一致)、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10)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1)必须有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
(12)与专业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协议,同时出具对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维修企业公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待实现共享后,由许可机关在线查询获取,不再要求提供。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非经营性)》(申请表必须按规定填写齐全,申请的类别、项别应表述准确)。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2.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证明材料;
2.2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由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
(5)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少于5辆)。
5.1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一般以表格的方式表述)。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相关情况。承诺期不得超过一年。
5.2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车辆,还需提供核查结论为“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表》,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应与已纳入交通部过检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签定车载终端协议。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不少于2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7.1 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需为在有效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备案,若已备案需由原备案单位解聘。
7.2 驾驶员的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需与驾、押人员签订拟聘用协议,并且驾押人员职能分工严格按照1:1,需要和劳动合同上的职务对应。
(8)停车场地平面图、场地照片、场地周边布局图、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停车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须提供原件,窗口加盖原件一致章)(根据新《危规》规定: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农场)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需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用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明。如租赁的土地是不能耕种的郊区土地或其他企业的闲置场的,且未妨碍居民生活或公共安全的,可以不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但必须提供出租方可以处置该用地的证明材料)。如因城市建设或门牌编号发生变化导致租赁协议地址与相关证书中地址不相符的,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地址相符的证明。窗口人员应在受理时录入停车场的地址及面积。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工作服、眼镜、口罩、手套、防毒面具、呼吸器、应急救援器材,并出具实物图片(与发票数目一致)、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10)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1)必须有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
(12)与专业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协议,同时出具对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维修企业公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3)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
(4)企业经营方案。主要包括:运输市场分析(单独列明)及企业拥有的业务来源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营规模及管理措施,营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拟运输的放射性货物的序号、品名、UN编号、CN编号、类别、货物主要特性、运输方案(含拟运输车辆类型、吨位、罐体容积、包装方式(单独列明)、储运要求、泄漏处理、灭火方法等内容)(可以拟运货物安全卡的复印件来代替)。
(5)企业章程文本。章程文本中的经营范围应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内容,如没有,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新增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项目的决议。
(6)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6.1 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相关情况;
6.2 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3 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6.4 应与已纳入交通部过检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商签定车载终端协议。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不少于2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提供工作证明。
7.1 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需为在有效期内,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备案,若已备案需由原备案单位解聘。
7.2 驾驶员的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需与驾、押人员签订拟聘用协议,并且驾押人员职能分工严格按照1:1,需要和劳动合同上的职务对应。
(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9.2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9.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9.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10)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
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信息待实现共享后,由许可机关在线查询获取,不再要求提供。

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5)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6.1 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情况;
6.2 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材料;
6.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7)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一个主要负责人,一个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不少于2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所提供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7.1 所有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需为在有效期内,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备案,若已备案需由原备案单位解聘。
7.2 驾驶员的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需与驾、押人员签订拟聘用协议,并且驾押人员职能分工严格按照1:1,需要和劳动合同上的职务对应。
(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9.2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9.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9.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10)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

(六)其他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指南办理。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七)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审查合格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审查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转自“运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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