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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文件要求,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任期内需接受任期评估。
为严肃《评估办法》,请名单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名单详见附件)在2015年6月11日前前往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深圳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2楼)补办任期评估。公告期内未补办任期评估的,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将被收回。
特此通告。
附件:2014年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人员名单(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