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支持项目 |
项目说明 |
备注 |
1 |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
创新载体支持 |
1、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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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发机构支持 |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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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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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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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R&D投入支持 |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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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经营支持 |
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
1、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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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科技小巨人支持 |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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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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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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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配套支持 |
科技计划配套 |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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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科学技术奖配套 |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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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众创空间配套 |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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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知识产权支持 |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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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国专利奖支持 |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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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利支持 |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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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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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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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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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标准化支持 |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
详见项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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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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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科技金融支持 |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
1、科技孵化贷 3、知识产权质押贷 详见项目说明。(申请贴息企业必须在贷款放款当年内到我局备案并取备案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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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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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技保险支持 |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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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
众创大赛支持 |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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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活动支持 |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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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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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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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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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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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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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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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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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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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
绿色项目支持-节能环保应用项目 |
对辖区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节水节材、降低碳排放、优化能源结构、减污增效、污染治理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能源互联网、能源管理中心、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项目,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污染治理效果,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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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绿色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 |
对辖区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项目完工且验收达标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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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公共充电站建设 |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依条件给予支持;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依条件给予支持。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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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场地配套 |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给予停车场业主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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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改造完成后,结合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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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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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清洁生产支持 |
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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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支持 |
(1)新建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GB/T50378-2014的级别认证、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认证的新建建筑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支持外,按建筑面积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深圳市铂金级的,支持标准为50元/平方米;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金级,支持标准为30元/平方米;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银级的,支持标准为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支持。 (2)既有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在获得国家及市级资金支持外,按建筑面积和级别给予相应支持。获得铂金级的,支持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获得三星级或金级的,支持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二星级或银级的,支持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万元。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支持。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太阳能光热工程、光伏工程应当通过能效测评和项目验收,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方式建设,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当完成设计验算并通过验收。该项补贴与新建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补贴、既有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补贴不可重复申请。对于太阳能光热项目,每平方米集热板面积补贴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光热项目工程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规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予资助。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