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二手车流通交易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
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
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同时,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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