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深人环﹝2017﹞779号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 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我市对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如需了解机动车环保标准属性,请登陆深圳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进行查询。
五、《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异地号牌机动车申请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深人环〔2011〕28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201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