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出资的逻辑依据
不管是知识产权评估增资还是评估实缴出资,都不是一个新话题和新现象,对比现行相关规定条款,新《公司法》对这部分的规定也并没有改变,但知识产权出资的话题为什么最近一直保持着很高的热度呢?
因为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期限,也就是近期大家热议的5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从认缴制改为实缴制,这就对于存量有限公司影响较大,知识产权实缴出资作为路径之一,近期关注度较高。
1、那么知识产权可以用来实缴,具体依据是怎样呢?
(1)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规定
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规定
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知识产权可以用来实缴的底层逻辑
知识产权,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技术成果,而在企业出资、入股当中,我们常常提到一个概念“技术入股”,这也是知识产权能用于实缴的底层逻辑。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科技转化成果的体现,也是无形资产实现资产化的体现。
近些年国家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注重科技转化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实缴注册资本就是科技入股,知产变现、成果转化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出资流程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优势
1、减轻现金流压力
减轻货币资金增资压力,知识产权实缴可以缓解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
2、 规避经营风险
帮助股东完成注册资本实缴,避免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时所面对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比如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如果是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就不需要承担现金货币的责任。
3、吸引投资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质和资产净值,从而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具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4、摊销节税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这4种知识产权可依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扶持,股东个人摊销节税,企业减免增值税,节省巨额税费成本。
5、降低资产负债率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
6、吸引投资
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和转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估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一个拥有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容易吸引投资者,为企业经营提供厚实的资本支持,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产权关系
知识产权是否是股东持有?一人持有还是多人持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而且我们建议出资人必须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过户与验资手续的。
2、时间关系
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3、出资范围
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4、资产评估
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评估非常重要。
一方面,评估报告中所评估出资财产权利的范围系认定出资资产的具体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
另一方面,在评估价值与出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特别是使用权评估价值远远低于拟出资额的情况下,不仅会引发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也会导致出资形式是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的争议与纠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5、评估前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尽调
除了评估出资知识产权应与企业存在经营关联系,便于价值转化外,鉴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梳理,规避出资不实的纠纷与风险。
以专利出资,出资之前尽调过程中要确定两个问题,一个是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专利权包括出资人独有专利,也包括与他人共有专利,更包括委托开发的专利,其中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智慧付出的受托人,该规定与我们通常的“谁出钱归谁”的认知完全相反。
另有一类是职务发明创造,比如企业上市过程中,证监会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申报企业需要满足“股权清晰”的要求,审核机构往往会要求发行人充分论证其股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企业不能对此进行合理论证,则发行人就面临因出资不实的风险。
另一个是知识产权的权属稳定性问题,包括被评估前是否存在专利无效宣告、是否规范缴纳年费,如果是外观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未进行实质审查,保险起见,建议先行申请专利权评估报告,对三性稳定的专利进行评估出资。
6、出资后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责任承担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复杂性,其价值波动较之传统的其他非货币资本更为复杂,以商标和专利为例,均存在无效的可能,按照商标及专利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商标或者专利视为自始无效,如果发生出资后上述知识产权无效,出资人是否承当补足资本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没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如果无法证明出资人出资时有恶意,则出资人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可以总结得出:投融资时如果遇见融资方或投资方用知识产权出资,一定要对其出资做严格审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综合而言,新《公司法》落定,意味着通过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到了重要的利好时期!未来创新经济主导权的争夺,是人才之争,是技术之争,是知识产权之争,对于企业来说,以知识产权技术出资及利用无形资产完成实缴资本,能够真正助力企业做大做强,获得快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