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夯实改革基础
71个试点城市均实现了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专班、宣传培训、数据质控、标准应用、系统建设等6项工作的“全覆盖”,为后期实际付费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完善技术规范
DIP技术规范是对DIP有关概念、实施条件、关键技术要点等方面制定的一整套准则和标准。DIP技术规范的重点在于以大数据为核心,通过大数据的应用挖掘这一支付方式的内在价值,同时避免其可能存在的天生的缺陷。
DIP技术规范包括几个关键环节:

1.区域总额预算
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
2.病种分组
71个试点城市均形成地方病种目录库。
◆操作流程:
国家医保DIP付费技术指导组在国家预分组基础上,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历史数据进行DIP分组,形成国家DIP目录库——各地征求试点医疗机构意见,并根据有效意见进行纠偏和反馈,确定地方病种目录库——各地与国家DIP目录库进行对比,将不一致的病种予以标识、报备。
◆入组情况:
2017—2019年,核心病种入组率在14.84%~92.58%之间,平均值为67.29%,中位数为70.69%。10个城市核心病种入组率超过85%,说明分组情况较优。
2017—2019年,综合病种入组率在0.78%~44.69%之间,平均值为7.40%,中位数为3.88%。根据DIP技术规范,综合病种入组率在15%以内较为正常,达61个城市。
核心病种临界值在5~50例之间,53个城市采用15例为临界值。
核心病种组数在626~12966组之间,平均数为3039组,中位数为2838组。按照四分位法统计,50%的试点城市核心病种数在1701~3432组之间。
综合病种组数在2~2740组之间,平均数为829组,中位数为647组。50%的试点城市综合病种数在357~1083组之间。
3.分值计算
病种分值计算:59个城市选用“全部病例平均费用”,9个城市选用“基准病种的平均费用”,3个城市选用“固定数值”。
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基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定位将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等级类型,设置医疗机构等级系数。47个城市在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基础上,另设置医疗机构加成系数(或医疗机构系数,加权得到医疗机构调整系数)。
4.点值测算
DIP的点值根据数据来源和使用场景分为预算点值和结算点值。各地探索了结算点值调整法,更加符合医疗服务具体情况。
5.费用结算
67个城市制定了DIP结算办法、付费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29个城市由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4个城市采用省级制定的DIP结算办法。
第三,构建关键机制
1.协商评议机制
包括特例单议机制、DIP政策调整机制、争议扣减分值处置机制等。
2.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
◆监管办法:51个城市单独制定了DIP监管办法,其中23个城市设置了具体监管指标。20个城市在其他配套文件中体现了DIP监管内容。
◆考核办法:50个城市单独制定了DIP考核办法。21个城市在其他配套文件中体现了DIP考核内容。
3.相关改革协同推进机制
包括推进病种分值付费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支付审核管理 完善基金监管机制、推进医共体“打包”付费、推动医保领域重点改革协同(药品耗材集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