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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五起船舶碰撞桥梁典型案例剖析

警示!五起船舶碰撞桥梁典型案例剖析 河北裕航船务有限公司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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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碰撞桥梁不仅可能造成船体破损、船舶沉没、人员伤亡等直接损失,还可能导致桥梁坍塌、交通中断、航道堵塞等连锁反应,引发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尤其在汛期等特殊时段,水位上涨、流速增大等因素更易加剧事故风险。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船员安全意识,规范航行操作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通过公众号进行警示教育。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01

九江大桥“6·15”触碰坍塌事故

——瞭望缺失与冒险航行的惨痛代价


01
事故概况


2007年6月15日0510时许,从广东佛山开往顺德的自卸砂船“南桂机XX”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经325国道广东九江大桥时,触碰该桥23号桥墩。事故造成大桥23、24、25号桥墩及相应4跨约200米桥面坍塌,4辆过往汽车坠入河中,导致6名司乘人员死亡、1人失踪,另有2名大桥施工人员坠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


02
核心原因


当班驾驶员在能见度不良的复杂环境下,未保持正规瞭望,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也未选择停航择地抛锚等避险措施,反而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航行;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03
教训启示


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是船舶航行的“隐形杀手”,正规瞭望和安全航速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基本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冒险操作。



02

金塘大桥“3·27”触碰事故

——航线错误与违规穿越的致命失误


01
事故概况


2008年3月27日0115时许,从宁波镇海驶往天津的多用途船“勤丰XX”轮,在通过金塘大桥时,船艏桅和驾驶台相继与大桥非通航孔E19-E20桩位之间箱梁发生触碰。事故造成大桥箱梁脱落并压置于船舶舱面与驾驶台部位,桥墩局部受损;船舶艏桅断裂、驾驶台严重变形、雷达桅倒塌,4名船员死亡,航运与桥梁交通均受到严重影响。


02
核心原因


船员错误设计航行航线,未准确识别桥梁通航孔与非通航孔的划分;在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大于桥梁净空高度的情况下,违规穿越非通航孔,属于典型的计划性操作失误。


03
教训启示


开航前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精准掌握航经桥梁的通航要素(如通航孔位置、净空高度)是航行安全的前提,严禁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或在不满足通航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过桥。



03

沥心沙大桥“2·22”触碰坍塌事故

——操纵不当与应急失当的双重悲剧


01
事故概况


2024年2月22日0530时许,从佛山顺德驶往广州南沙的多用途船“良辉XX”轮,在航经洪奇沥水道沥心沙大桥时,触碰大桥桥墩。事故直接导致大桥桥面断裂,5台正在过桥的车辆相继坠落,造成5人死亡,是近年来后果极为严重的船舶碰撞桥梁事故之一。


02
核心原因


当班驾驶员在通过大桥水域时,未及早调整船位,船舶操纵不当;发现碰撞风险后,未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避让措施,未能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03
教训启示


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对船舶操纵精度要求极高,驾驶员需提前预判、精准操作;同时,必须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在险情发生时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04

江村铁路桥“6·14”走锚触碰事故

—违章锚泊与险情预判不足的连锁风险


01
事故概况


2016年6月14日2355时许,“粤韶关货XX”船在广州流溪河江村铁路桥(北)上游水域抛锚时,发生走锚现象,最终触碰江村铁路桥(北)2号桥墩。事故造成桥墩及桥梁附属设施受损,船舶自身受损,更导致京广铁路运行受到影响,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02
核心原因


船长违规在桥梁水域锚泊,违反桥区水域航行安全规定;对锚泊期间可能发生的走锚等险情预估不足,未采取有效的锚泊加固措施,发现走锚后处置不当。


03
教训启示


桥梁水域通常为禁锚区或限制锚泊区,严禁违章锚泊;锚泊船舶必须加强值班瞭望,密切关注锚位变化,提前做好应对走锚等险情的准备。



05

太阳埠大桥“7·7”失控触碰事故

——环境应对与设备管理的双重疏漏


01
事故概况


2020年7月7日1850时左右,“赣九江货XXXX”轮航经凰岗镇太阳埠大桥上游附近时,因汛期水流湍急,船舶螺旋桨搅到树枝导致动力故障,船舶失控后撞向大桥第4根桥墩,造成第4-5桥墩间桥面垮塌并压覆船舶,船舶倾斜下沉,桥梁交通完全中断。


02
核心原因


汛期水流湍急时,船员未充分估计水文环境对船舶航行的影响,航线选择不当;船舶设备维护不到位,对螺旋桨可能遭遇的异物缠绕风险预判不足,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动力失控后无法有效操控船舶。


03
教训启示


汛期等特殊水文时段,需充分评估风流压差、水流流速等环境因素对航行的影响;同时,要加强船舶设备日常维护与检查,及时排除设备隐患,确保动力系统等关键设备正常运行。




事故核心原因综合分析


人为因素

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行为不规范


1【瞭望缺失】——未严格执行瞭望制度,或瞭望时精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桥梁、通航孔及周边航行环境变化,是事故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如九江大桥事故中驾驶员在能见度不良时未保持有效瞭望。


2【计划疏漏】——开航前未制定完善的航行计划,未提前核查航经桥梁的净空高度、通航孔位置、禁航规定等关键信息,盲目航行导致违规穿越,如金塘大桥事故中的航线设计错误。


3【操纵不当】——通过桥区时未提前调整船位、控制航速,对风流压差等环境影响估计不足,船舶偏离预定航线后处置不及时,如沥心沙大桥事故中的操纵失误。


4【应急失当】——发现碰撞风险后,惊慌失措,未采取停车、倒车、转向等正确应急措施,或措施执行不果断,加剧事故后果,多数碰撞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问题。

船舶因素

设备维护不足,安全性能缺失


1【动力或操控系统故障】船舶螺旋桨、主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维护不到位,在航行中突发故障导致船舶失控,如太阳埠大桥事故中螺旋桨缠绕树枝引发动力故障。


2【助航设备失效】雷达、GPS、测深仪等助航设备未及时校准或出现故障,导致驾驶员无法准确判断船位、距离及桥梁净空高度,增加航行风险。


3【船舶超高超载】部分船舶为追求运输效益,违规超高装载货物或改装船舶,导致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超过桥梁净空高度,强行过桥时发生触碰,如南头大桥事故中龙门架超高撞击桥梁横梁。

环境因素

自然条件复杂,通航环境多变


1【恶劣天气水文】汛期水位上涨、流速增大,导致船舶操纵难度增加;大雾、暴雨等天气造成能见度降低,影响瞭望效果,如太阳埠大桥事故发生在汛期,九江大桥事故发生在能见度不良时段。


2【桥区环境复杂】部分桥梁通航孔标识不清晰、助航标志不完善,或桥区水域船舶流量大、会遇频繁,易造成驾驶员判断失误,增加碰撞风险。

管理因素

责任落实缺位,安全监管薄弱


1【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航运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船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定期开展桥区航行应急演练,导致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不足。


2【船员培训流于形式】船员安全培训未结合桥区航行特点开展针对性教学,对桥梁通航规则、应急处置流程等关键内容掌握不扎实,实际操作中无法有效应用。


3【监管执法力度不足】海事部门对桥区水域违规航行、违章锚泊等行为的巡查执法频次不足,对高风险船舶的监管预警不够及时,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防范措施与安全操作规范



船员层面:严守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预判

(1)做好航行前准备:①制定专项航行计划,明确航经桥梁的通航孔、净空高度、水流方向等信息,标注禁航区、限制锚泊区等关键区域;②核查船舶实际水面以上高度,确保满足桥梁净空要求,严禁超高超载;③检查助航设备、动力系统、舵机等关键设备,确保性能良好。


(2)规范桥区航行操作:①提前减速至安全航速,开启雷达、测深仪等助航设备,加强瞭望,必要时安排专人瞭望;②准确识别通航孔标识,提前调整船位,保持在通航孔中心航线航行,避免偏离;③充分考虑风流压差影响,提前修正航向,确保船舶平稳通过。


(3)强化应急处置能力:①熟练掌握“停车、倒车、转向”等应急避让流程,发现碰撞风险时,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海事部门;②汛期、大雾等特殊时段,若不满足通航条件,主动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避险,严禁冒险航行。


船舶层面:加强设备维护,提升安全性能

(1)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定期对主机、舵机、螺旋桨、助航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校准,及时更换老化部件,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失控。


(2)规范船舶改装与装载:严禁擅自改装船舶增加高度,严格按照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确保船舶水面以上高度符合桥梁通航要求,从源头上消除超高触碰风险。


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桥区航行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船员岗位职责,将桥梁通航安全要求纳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2)强化船员培训演练:开展桥区航行专项培训,重点讲解桥梁通航规则、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定期组织碰撞桥梁应急演练,提升船员实操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


(3)加强动态监控:利用船舶AIS系统等技术手段,对船舶航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船舶偏离计划航线、违规进入桥区等情况时,及时提醒纠正。




责任追究与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船员存在瞭望缺失、操纵不当、违规航行等行为的,海事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等处罚;航运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民事责任

事故造成桥梁损坏、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等损失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重大事故的赔偿金额可达数千万元。

刑事责任

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且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如九江大桥事故、沥心沙大桥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起船舶碰撞桥梁事故,

背后都隐藏着

安全意识的淡薄和操作行为的疏漏,

每一次事故的代价

都是生命与财产的重大损失。

希望全体船员、航运企业及监管人员

以本文中的案例为镜鉴,

时刻绷紧安全之弦,

严守安全规则,规范操作行为,

共同筑牢船舶航行安全防线,

坚决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发生。



来源:洋浦海事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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