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场所电气安全检查表丨干货
项目 |
检查内容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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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配电站(所)位置 |
不应 |
不应设在下列场所: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有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64条(以下简称《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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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高层建筑内 |
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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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厂房 |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程》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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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或半露天站所位置 |
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以及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规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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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站(所)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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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当车间内变电所(油浸),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
GB50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规程》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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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规程》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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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GB50016-20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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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开启方式 |
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高压室门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启。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规程》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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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材料 |
变配电室的门、窗应为非燃烧材料。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规程》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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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蓄油设施 |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或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或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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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间距 |
站与危险场所的距离 |
变配电站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 |
15米/7.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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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站所 |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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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间内 |
变配电间内的各种通道符合安全要求:①高压配电室各种通道最小宽度; ②低压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 ③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④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开关柜,顶部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净距不小于2m;⑤当电源从柜后进线,需在柜正背后墙上分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柜后通道净宽不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 ⑥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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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通道及出口 |
通道 |
变配电站周围应有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
《规程》第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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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
GB50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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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 |
防雨、雪及小动物 |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老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封堵网应采用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金属网。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规程》第70、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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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水 |
变、配电室(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规程》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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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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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电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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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 |
《规程》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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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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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标识 |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 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
《规程》第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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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到位 |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
《规程》第1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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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或接零 |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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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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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配电箱(盘) |
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位置正确、部件齐全;安装牢固;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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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低压配电箱内容 |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
《规程》第1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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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
《规程》第1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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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
《规程》第1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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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停车 |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
《规程》第1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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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丝 |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
《规程》第1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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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 |
人员资格 |
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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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程、台帐 |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完整准确。 |
《规程》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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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测 |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符合规定要求。 |
《规程》第44、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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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正确、齐全、醒目 |
《规程》第60、61、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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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具 |
电气安全用具使用符合规定 |
《规程》第46、47、48、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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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 |
使用Ⅰ类移动电气配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安全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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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 |
易燃易爆场所 |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装置符合相关规定。 |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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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
《规程》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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