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九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注:本数据排列由VOCs前沿公众号据网络公开资料统计,非官方说法,仅供参考;准确情况请参照官方通知】
详见具体通知,如下:
浙江省-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6]73号



2015年9月1日发布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09日发布
上海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7日发布
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保厅
2015年12月28日发布
江苏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5]168号)
2016年3月10日发布
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2016年4月18日发布
天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环保局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6]73号)
2016年4月29日发布
辽宁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保厅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39号)
2016年4月25日发布
浙江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
来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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