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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出炉,该如何应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出炉,该如何应对? 合规网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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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在节能工作上最有力的举措。近日国家七部委联合修订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一版本可是1999年出台的,那么本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呢?

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高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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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在节能工作上最有力的举措。近日国家七部委联合修订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一版本可是1999年出台的,那么本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呢? 小编来帮大家划重点了:


什么是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解读1万吨标准煤代表什么呢?

 1万吨标煤相当于年耗电8136.7度电,769万立方米天然气


重点用能单位的政府管辖权如何分配的呢?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解读:搞清楚归谁管?才知道节能政策哪里找,节能补贴哪里领哦,一般找当地的发改委或经信委准没错


重点用能单位需要采取哪些管理措施呢?

如果做不到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应来看一看吧 ?


需采取节能管理措施

法律责任

第六条    制定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第二十六条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需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或整改不达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中重点能用单位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解读:《能源管理体系》,即越来越热门的ISO50001, 现在申请认证,也可以申请节能补贴哦, 如《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规定: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第十条    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

解读:能源计量怎么完善?参考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来执行吧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读: 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解读: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怎么填,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2008

 

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实施能源审计,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优先选用节能低碳技术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解读:节能低碳技术国家可是有推广目录的,如下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解读:能效限额标准可查看国家或各地发布的能效指南或相应标准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解读:国家和很多地方都有出台固定资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如下:

第三十条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区别于其他的法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各类奖励措施(红色字体重点),来鼓励各单位开展节能减排,所以说能否充分利用政府的各类节能奖励政策,对推动企业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也很大哦。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

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各地具体政策文件还是要持续关注各地发改委、经信委等发布的文件,不要错过任何可能获得节能补助的机会!


以上提到的各相关法规、标准都可登陆合规网查看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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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符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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