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大卫
编辑 |丘嘉怡
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沪环执法[2022]31号”文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步构建完成。
通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适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
不适用:因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环境执法后督察、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者监测等问题线索等实施针对性检查的。
分为三类监管、检查对象,分类分级管理。
(1)一般监管对象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设定的“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
辐射安全管理设定的“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外的监管对象。
(2)重点监管对象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设定的“重点监管对象”;
辐射安全管理设定的“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3)特殊监管对象
存在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群众反复投诉、被媒体曝光的企业;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为C或者D;
环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
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情况;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
(4)核技术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6)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情况。
随机抽查包括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和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或者采取人工摇号方式,确定检查名单。
(1)监督管理随机抽查的比例
一般监管对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随机抽查最低比例。
重点监管对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为7%;
区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在50家以下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为10%;
51-200家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为7%;
201-300家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为6%;
301家以上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为5%。
特殊监管对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确定随机抽查最低比例,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发起检查任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相同监管事项,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此限制。
(2)监督执法随机抽查的比例
一般监管对象:
每年至少按照1:5(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对象数量)的比例进行抽查。
重点监管对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检查。
特殊监管对象:
近一年内存在环境处罚记录、3条以上信访检查记录,或者属地执法部门认为有特殊管理需要的监管对象,不设置抽查最低次数限制,可以在随机抽查的基础上,随时发起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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