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花街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砂轮片,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厂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7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名劳动者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该公司未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7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西城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要求部分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但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时完成复查。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6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古山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该公司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遂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城西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劳动者于2022年9月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6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西城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但未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遂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芝英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经复查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6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康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现场检查,该机构发现职业禁忌,但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永康卫监、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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