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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问答汇总(二)

全国碳市场问答汇总(二) 合规网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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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其间,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全国碳市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都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01
某燃煤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的基低位发热量,请问这种情况下燃煤的低位发热量该怎么取值?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GJ/t。


02
某燃煤发电企业自有实验室无法按GB 476对煤中元素碳含量进行检定,采用其他国际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进行检定出具的煤质分析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煤中元素碳含量的基础数据进行使用? 

答:企业应依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均可以作为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

03
燃煤的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煤分析中的固定碳吗?如果企业有固定碳的值,可以替代吗?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应对元素碳含量进行检测分析,不能采用固定碳数据。

04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企业应至少每月检测燃油、燃气的元素碳含量,其中天然气检测依据为《天然气的组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3610)和《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8984)。然而这两个国标并未规定天然气的元素碳含量该如何计算,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的要求,对于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元素碳含量,应遵循《天然气的组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3610-2020)和《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8984-2008)等相关标准测定气体组分后,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数目计算元素碳含量。

05
对外供热和供热量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06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均提到, 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过程中应遵循“保守性原则”,请问“保守性原则”是什么意思? 

答:“保守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估算和处理排放数据或支撑配额分配的生产数据,以及核查机构在对估算和处理的数据进行核查时,均应确保相关估算和处理方式方法“不会低估履约年度的排放量或不应导致配额过量发放”。

07
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代替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答: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但应确保燃料消耗量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08
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已掌握所属发电企业信息,是否仍需要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能否按央企、国企集团报送? 

答: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应遵从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09
国家未公布西藏自治区电网排放因子,核查中如何计算西藏自治区发电企业消耗电力引起的间接排放?

答:企业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中的电网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来计算。

10
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因此,企业应直接采用以上报表的记录数据,不可以对数据进行手动修正并应用于排放计算。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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