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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如何转移?
医保重复缴费如何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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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
重庆市医保局
对市民最关心的10大医保问题
进行了权威解答
重庆发布带你了解

网络图
关于医保缴费年限

详细规定如下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政策规定,单位职工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重庆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在其办理退休之月申请一次性补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
30年(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是不是感觉有点复杂
别着急,这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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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2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某人1998年12月工作
2006年12月参保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
缴费年限就是6年
(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5年+实际缴费年限1年)
虽然2005年仍然在单位工作
但是这一年就不算视同缴费年限了

关于社保卡使用

关于异地就医手工结算报销凭证
问:我儿子在外地医院生病住院,不慎遗失医院发票。医院所复印的发票,是否还具有原发票的真实性给予报销?
答:参保人手工财务结算票据遗失时,申请报销人应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出具发票单位的证明、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结算依据复印件(加盖原出具单位专用章)、票据遗失情况说明,经医保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医保待遇被封锁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又未办理一次性补缴,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基本医保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网络图
关于医保重复缴费退费

关于医保关系转移
问:我于2012年在重庆就业,并通过公司参加社保,2017年工作换到湖北武汉,想把医疗保险转入湖北武汉。请问原来重庆社保卡中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全部转移到武汉?
答: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到统筹区外的地区时,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对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进行划转。
问:本人岳母于2018年3月年满55周岁后在辽宁鞍山市退休,现一直跟随子女在重庆养老生活,为了养老方便,想将其医保从鞍山迁移至重庆。请问可否迁移?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办理?
答:父母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保。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已经退休的人员无法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建议到鞍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您岳母的异地就医手续,方便老人在重庆看病。

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

详细规定如下
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2019年度为60元/年(5元/月),由退休人员个人支付。
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参加二档的,其大额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参加一档的,其大额医保费仍按年缴纳。
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缴费期内的参保人员(含按年缴费和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仍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秀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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