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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封关后企业进口“零关税”货物需重点注意事项及合规建议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企业进口“零关税”货物需重点注意事项及合规建议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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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自贸港封关运行后,“零关税”商品将覆盖6600个8位税目,将显著降低制造业、物流业等进口成本,享惠主体间的免税流通亦能大幅促进上下游协作,但前述政策均有适用限制条件,企业需提前熟悉相关政策,合规经营。

海南自贸港2025年封关在即:“零关税”政策核心解读与企业合规指南

全面解析“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监管体系下的税收安排与企业应对策略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封关运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明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核心监管框架。海关总署同步出台多项公告,涵盖监管办法、径予放行规定、报关单填制要求等,形成完整的政策闭环,确保“零关税”及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落地实施。

一、“零关税”税收政策要点

1. “一线”进口:分类管理,目录外可享“零关税”
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享惠主体”),进口《进口征税商品清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维修等特殊用途的零部件按现行保税政策执行。

2. “二线”出岛:补税机制与加工增值免关税并行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需按进口料件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线已缴税的除外)。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货物,若加工增值比例≥30%,经“二线”进入内地可免征关税。计算公式为:

〔(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 ≥ 30%

其中,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中扣除。

3. 岛内流通:主体间流转免税,流向个人或非主体需补税
“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之间流通,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若转让给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原享惠主体须申报并补缴相关税款。

4. 四类措施与出口关税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报复性加征等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需同步执行相关措施。加工制成品若属于四类措施范围,出岛或流向非主体时,须按成品状态补税并执行相应措施。
“零关税”货物经“一线”出口,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5. 计税价格与税率规定
补税适用办理纳税手续当日的税率和汇率,不计缓税利息。符合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可申请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计税价格依据进口时间、流通环节、是否经过享惠主体交易等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情形分类 具体情形描述 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备注说明
监管年限内货物 提前解除监管、转让非主体或违反使用规定 补税计税价格 = 原进口计税价格 × [1 - 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按月计:≤15日不计,>15日按1个月;维修件从装配完成起算
移作他用需按日补税 违规使用需每日补税 补税计税价格 = 原进口计税价格 × [补税天数/(监管年限×365)] 每日使用不满或超过8小时均按1日计
其他“零关税”货物 在“一线”已缴税 以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享惠主体间流通 直接出岛或销售 以“一线”进口时成交价格为基础
经享惠主体间流通 多次转让后出岛 以实际转让时成交价格为基础
加工制成品属四类措施 成品涉贸易限制 以出岛或转让时成交价格为基础

二、重点监管规则

1. 电子账册全程监管
对“零关税”货物及加工增值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企业须实时更新进口、加工、销售、库存等数据,海关通过系统自动校验一致性。

2. 加工增值免关税事前备案
企业首次申请加工增值政策,须向海南省商务厅提交工艺、料件、成品信息,经海口海关评估后在公共平台备案。进口料件按CIF价计算,境内采购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海南自产货物需省级认定文件。

3. 集中申报便利模式
高频次、低货值货物(如生鲜农产品)可申请“分批出岛、集中申报”,先出岛后一个月内归并报关。企业需具备B类及以上信用等级,并提供海关认可担保。

4. 特殊货物监管年限与用途限制
部分“零关税”货物设监管年限,期间变更用途或转让需补税,期满自动解除监管。主要类别如下:

货物类型 监管年限 关键约束
船舶、游艇、航空器 8年 须在海南登记入籍;航空器每年须有经停架次;船舶不得光船租赁;须安装AIS和卫星定位终端
车辆 6年 每年内地停留≤120天(“点对点”除外);须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联网监控
自用生产设备、维修零部件 3年 维修件仅限特定维修场景使用

三、企业合规注意事项

1. 目录外≠自动享惠
享惠主体资格需依规申报并备案,未取得资格的进口将按一般贸易征税。企业可自主放弃“零关税”,但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

2. 海关放行≠自由处置
“零关税”货物受全流程监管,即使放行也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用途。出岛运输须安装GPS与电子关锁,偏离路线将触发报警。

3. 岛内转让≠自由销售
任何物权转移均需申报,若受让方为非享惠主体或个人,须同步补税。转让单须关联原始报关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处置”,面临处罚。

4. 电子账册≠形式存在
账册数据须动态更新,仅填报最终结果将导致监管缺失,可能引发信用降级、资格取消甚至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四、企业合规建议

1. 及时申报享惠资格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提交《享惠主体资格申报表》,签署承诺书并上传材料。信息变更须及时更新,留存申报记录以备申诉。

2. 建立动态台账管理
设立“零关税货物台账”,记录进口、领用、转让、出区等全过程。保存期限:有监管年限的至解除监管后3年,无年限的至少3年。区分“零关税”与非“零关税”货物,防范串换风险。

3. 强化税收筹划
优先使用海南自产原料提升加工增值比例;对加工制成品涉及四类措施的,优先选择再出口而非内销,降低税收成本。

4. 善用信用管理与主动披露
高信用企业可享受低查验率、免担保等便利。建议对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升信用等级。发现差错应及时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披露,争取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总结

海南自贸港封关后,“零关税”将覆盖约6600个8位税目(占总税目74%),显著降低制造业、物流业等进口成本,促进产业链协同。但政策红利伴随严格监管,企业须提前熟悉规则,合规运营,避免因资格缺失、台账不全、擅自处置等问题丧失优惠资格或面临惩戒。通过科学税收筹划、健全内部管理、善用信用机制,企业可充分释放政策效能,把握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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