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填报指南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要点解析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情形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中如实反映,并按公式计算填写。第14至23b栏用于分类填报各类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情况。
一般纳税人若已将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注明的税额,应填入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或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已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及已加计扣除的部分,需在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中进行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