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优化检验检疫程序 提高通关效率
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审单放行新措施
为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提升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根据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相关优化措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企业顺利享受通关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合格保证制度
报检时,报检人须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作为适用审单放行便利措施的前提条件。“合格保证”内容应包含守法承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合格保证声明及发现问题后的主动召回措施等。
该文件可随每次报检提交,也可通过无纸化系统备案后多次使用。报检时应在随附单据栏勾选“合格保证”(入境代码:101040;出境代码:102053)。
二、优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流程
为加快放行速度,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如不申请,应在报检数据“特殊要求”栏注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不在“所需单证”栏勾选该项。检验检疫机构将据此不再签发相关证明。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收发货人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对未落实合格保证承诺、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将依据信用管理机制加大抽查比例,最高可调整至100%;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参考样式)
**检验检疫局
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