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新规实施:从“审单监管”转向“事后核查”,企业合规要求升级
全国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加强放行后税收征管与风险验估,低报漏报将面临补税加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及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申报监管逻辑发生重大调整:由以往全面“审单+监管”模式,转变为聚焦高风险要素的事中事后验估。监管思路从“知错就改”转向“有错就罚”,执法更加严格。
当前,事中、事后价格核查案件持续上升,未来将逐步以“处罚”替代“补征”,强化税收征管威慑力。进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申报合规性,在确保商品归类准确的同时,杜绝价格低报、漏报行为,并保证申报资料完整齐全。一旦被查实错报、漏报,除补缴税款外,还将面临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条款明确追征与处罚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受三年期限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因违规导致税款流失的,海关应自应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自报自缴”制度全面推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
“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指进出口企业依法如实申报报关单涉税要素,自主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海关实施全程抽查审核。
改革前,海关逐票审核申报真实性,通关周期较长;改革后,企业自行申报、缴税后即可提货,海关在放行后通过后续核查、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加强放行后的审查与处理力度。
三、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全国通关一体化旨在打破关区壁垒,由海关总署设立“两中心”统一实施风险评估(放行前)与税收征管(放行后),实现全国统一的风险识别、归类标准和税收管理。
两个中心职能分工如下:
- 风险防控中心:在青岛、上海、广州设立3个一级中心,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安全准入风险分析、监控与处置,下达布控查验指令。
- 税收征管中心:在上海、广州、京津设立3个一级中心,对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进行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批量审核,重点审核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并下达核查指令。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流程:
- 第一步:放行前风险处置 风险防控中心分析是否存在禁限管制、侵权、伪瞒报等安全准入风险,下达布控指令并实施查验。对存在重大税收风险且放行后难以追补的,税管中心可在放行前开展税收要素排查,必要时由现场验估岗或查验人员实施单证核验或实货验估。
- 第二步:放行后税收审核 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对报关单涉税要素进行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开展放行后验估、稽查、核查等工作。
隶属海关职能分类改革:
- 口岸型海关:负责通关现场监管,包括运输工具检查、货物查验、验估及监管场所管理。随着“无纸化申报”推广,查验更严,自由裁量权减少,处理时间可能延长。
- 属地型海关:负责企业后续稽查与信用管理,执法标准化程度高,自由裁量空间有限。
四、事后核查资料要求
(一)同意海关估价需提供资料:
- 报关单(盖章)
- 同意估价情况说明(盖章)
- 委托书(盖章)
- 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盖章)
- 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盖章)
- 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盖章)
- 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盖章)
- 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不盖章)
- 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盖章)
-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二)不同意海关估价需提供资料:
- 书面情况说明:包括价格偏低理由、价格构成、交易各方角色等;解释申报价格与海关估价差异原因(如贸易条款、特殊折扣、关联交易等);可附第三方鉴定或价格评估报告。
- 合同、协议或订单:证明交易约定与价格条款。
- 厂商发票:反映货物原始成交价格。
- 运费发票:作为完税价格组成部分。
- 保险单:提供运输保险费用信息。
- 信用证:证明交易真实性及付款条件。
- 结付汇凭证:如银行付款水单,证明实际支付金额。
- 国内销售单据:作为价格参考依据。
- 商检证:证明货物质量、规格符合标准。
- 货物说明书:说明功能、用途,辅助价值判断。
- 同类货物比价证据:
- 近期相同/类似货物进口完税价格案例(注明来源)
- 国际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专业机构出具)
- 企业资质文件:
- 进出口经营权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 过往同类货物进口记录
- 补充材料(视情况提供):
- 特殊贸易安排证明:如特许权使用费、佣金、售后回购协议等
- 质量/规格差异证明:质检报告、技术参数等
- 法律依据:引用《WTO估价协定》《海关法》《审价办法》支持申报价格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