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冰岛的进口商品按协定税率征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09年第6号公告要求填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须填报“16”。
三、进口企业申报享受协定税率的冰岛原产货物时,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四、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经核准的出口商名单将另行公布。
五、本公告附件所列货品名称为简化表述,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规范名称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