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实施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同步推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核准出口商可依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凭该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可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详见附件。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次月1日起生效,企业即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一)海关管理类别被降级;
(二)经核查存在严重不实原产地声明行为。
四、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协定规定格式打印、加盖或印刷于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二)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及23位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序列号由三部分组成:
1.注册号(5位);
2.商业单证签发日期(8位,格式:YYYYMMDD);
3.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补零)。
示例:注册号11111,单证号123Abc,签发日期20150101,则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三)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为保障原产地声明顺利执行,中瑞海关已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经核准出口商须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发送至中国海关:
(一)文件格式为PDF,分辨率200ppi,大小不超过500K;
(二)邮件及文件名均使用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命名;
(三)应在货物于瑞士报关前发送至指定邮箱:gbhgycd@customs.gov.cn,以免影响清关。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