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公告
2014年第7号公告:统一特殊监管区域备案清单,9月19日起施行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复制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决定在关区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备案清单适用于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及进出区通关业务。原适用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青岛出口加工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威海出口加工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及适用于青岛保税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同步停止使用。
二、除青岛保税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免填“备案号”栏目外,其他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0年第22号公告要求规范填制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海关
201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