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美韩日俄及台湾地区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9月29日起,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明确,自上述日期起,各口岸海关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继续依照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及2009年第6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反倾销税征收措施。
此次延续征税系基于商务部建议,在此前5年反倾销措施基础上,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采取的过渡性安排,具体适用范围及税率以附件所列为准。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