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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关于全面实施内地-香港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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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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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2013年10月

关于全面实施内地与香港海关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该安排自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双方协商,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将互认范围扩展至空运和海运口岸,全面实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

一、内地海关承认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AEO企业;香港海关承认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AEO企业。

二、双方在陆运、空运、海运全领域实施AEO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通关便利: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地AEO企业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可享受香港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

通过陆路出口时,企业须向香港进口商提供AEO认证编码(格式:AEOCN+10位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名称及地址(须与海关登记信息一致)。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在通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申报时,需同步录入上述信息。

通过海运或空运出口时,企业应将名称和地址告知内地承运人(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要求承运人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时一并提交相关信息。

香港海关在收到申报后,将通过系统比对内地海关提供的AEO企业信息,确认无误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四、香港AEO企业出口至内地的货物可享受内地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

内地进口商在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香港AEO编码,格式为:“AEO<HK+10位数字编码>”,例如:“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对该编码与香港海关提供的认证信息进行核对,一致后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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