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4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依据附件所列适用税率,按以下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措施涉及产品的具体描述详见商务部公告。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其他单模光纤”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9001100001和9001100002。
三、申报进口单模光纤的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产地为印度的,还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若能确认原产地为印度但无法提供原厂商发票且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厂商信息的,亦按相应国家中的最高税率征收。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海关总署公告执行。
五、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进口货物,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相应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部分,进口单位可自2014年8月14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