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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解读2014年第56号公告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解读2014年第56号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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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

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商监管新规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助力出口退税与结汇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进一步规范通过海关联网电商平台开展的跨境交易活动。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及监管要求等关键事项。

根据规定,纳入监管的跨境交易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参与主体为境内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第三方服务平台;二是交易通过已与海关联网并获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三是交易性质属于跨境进出境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物品,仍按一般贸易、邮件或快件等方式办理通关。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但在结汇、出口退税等方面面临政策障碍。此前,通过邮寄或快递渠道出口的商品无法正常申报,难以享受退税优惠。新公告实施后,海关将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有效破解这一难题。

具体操作上,电商企业可逐笔提交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完成通关。每月定期将已结关的清单数据汇总生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结算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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