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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新政速递】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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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

广东地区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

为落实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提升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广东地区海关(包括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统一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实现全流程一体化通关管理。

一、实施时间
自2014年9月22日起,在广东地区空运、海运口岸启用一体化通关模式;2014年12月1日起扩展至陆路口岸。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东地区企业在本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注册地、进出境地或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并可根据物流需求灵活选用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通关方式。

三、报关企业省内通办
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服务限制,实行“一地注册、省内报关”。企业在广东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关服务。

四、互认机制
广东地区海关将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许可证件、归类与价格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行政许可决定。系统完善后,企业一份税款保函可在广东地区各海关通用,适用于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

五、操作规范
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查验安排
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其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七、电子放行与自动核放
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提升物流效率。

八、公共服务支持
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信息查询及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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