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政策调整方案
最惠国、协定及特惠税率实施细节明确,税则税目同步优化


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燃料油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1)。
2、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适用从量税或复合税,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从价征税。
3、小麦等8类共47个税目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配额税率维持1%暂定税率;配额外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4、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4)。
5、其余最惠国税率保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贸协定,实施以下协定税率:
- 对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91个税目商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 东盟十国部分税目商品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 智利7347个税目、巴基斯坦6546个税目、新西兰7358个税目、新加坡2794个税目、秘鲁7124个税目、哥斯达黎加7320个税目、瑞士7110个税目、冰岛7248个税目商品分别适用相应双边自贸协定税率;
- 对香港、澳门原产且符合标准的商品分别对1812个和1315个税目实施零关税;
- 台湾地区622个税目商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国际协定及国务院决定,对以下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 孟加拉国、老挝部分商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 埃塞俄比亚、布隆迪、刚果(金)、吉布提等24国实施97%税目零关税;
- 安哥拉、贝宁、柬埔寨、缅甸等14国实施95%税目零关税;
- 毛里塔尼亚、孟加拉国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见附表6)。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出口关税税率
2015年出口税率总体不变,生铁等部分商品继续实施暂定出口税率,具体见附表7。
税则税目调整
部分税则税目进行优化调整,2015年税目总数为8285个(见附表8)。
上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财政部网站发布内容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