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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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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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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74号)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

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提前申报的操作规范、法律责任及适用税率等关键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第74号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办理提前申报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前提与时间要求
提前申报须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启运后、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出口货物应在运抵监管场所前3日内完成申报。

二、申报真实性责任
申报单位须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随附单证提交
应按海关要求提供相关随附单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不一致或未到货处理
进口货物未到或与申报不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提交说明材料,报关单修改或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执行。
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监管场所的,原申报单将被撤销;若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同样需提交说明并按规定办理修改或撤销手续。

五、贸易管制政策适用原则
许可证件须在海关接受申报当日有效。若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在提前申报后、实际进出境前调整,以货物实际进出境之日的政策为准。

六、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的税率。
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

七、特殊监管区域及转关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关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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