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5年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香港、澳门两地货物原产地规则调整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87号公告,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调整事项。
公告明确,《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新增零关税货物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
同时,《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涉及“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以及“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中的税则号列85158090。原税则号列85158000已于2014年拆分为85158010和85158090,本次仅调整85158090项下的原产地标准。
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