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
公告明确“法定节假日”范围,2010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春节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过程中计征汇率的适用,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法定节假日”作出进一步明确。
“法定节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2010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