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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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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16年第70号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海关总署公告:实施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

简化备案流程,提升企业通关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6年第70号公告,海关将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中一次性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信息及进出货物数据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相关备案信息可在区域内多项海关业务中重复使用。

已备案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海关核准业务时,无需重复备案。

适用该制度的企业需按海关认证要求接入辅助系统,并按规定报送符合监管需求的数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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