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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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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全指南!

海关总署发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

2016年第51号公告明确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对应关系填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第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仅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以下简称“优惠税率”)的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具体填写示例见附件1。



(二)可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填写示例见附件2。




(三)须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列明报关单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商品项的对应关系。报关单项号与原产地文件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一致。享受与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合并申报,未享受优惠税率的商品不列入该表。示例见附件3。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属同一收货人且使用同一提单的货物。因多式联运(如海河、海陆联运需换船或分车运输)等客观原因导致货物在抵达中国关境前分批运输的,不影响“同一批次”认定。出口货物参照执行。

二、特殊填制要求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按以下要求填制:

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按本公告第一条(一)款要求填制;

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示例见附件4。




3.上述两种情况均须按本公告第一条(三)款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

(二)向香港或澳门出口用于生产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应按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制报关单,并将港澳生产厂商在工贸署或经济局的备案号填入“关联备案号”栏。

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是否允许原产地声明模式、是否实现电子数据传输等情况详见附件5。后续变动将另行公告。




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停止执行2016年第20号公告中“十五、备案号”第(三)项内容,2012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第二、三款,2008年第91号公告第三条,2008年第94号公告中关于“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商品序号的填制规范按本公告执行,2010年第90号公告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2.“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3.“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4.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5.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doc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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