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新增五地纳入试点,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第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推进外贸新业态试点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
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可适用“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相关监管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4号)第一至第十项规定执行。
本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完成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和涵盖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后正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南京、广州、青岛、武汉、石家庄海关另行公布。
各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的具体细则。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相关地区停止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