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政策解读:企业如何合规开展业务?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出境加工业务监管制度,助力企业高效利用国际资源

2016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出境加工海关监管制度。此举旨在响应我国参与《贸易便利化协定》和《京都公约》的相关承诺,支持企业通过出境加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

什么是出境加工?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进行制造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同时支付加工费及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需满足的条件
-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业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 不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出境加工相关手续。

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行纸质账册管理。
企业须设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账簿、报表及相关单证,如实记录出境加工情况,接受海关监管。办理业务时需提交出境加工合同、生产工艺说明、货物图片或样品等材料,并准确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编号、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等信息;若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与金额。
审价与征税原则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后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办理手续。

账册核销机制
出境加工账册实行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在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核报资料。
逾期未核报的,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等方式催核;经催核仍未申报的,海关可直接予以核销。
对于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须作出说明并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方可核销;如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