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减免税证明电子化通关无需提交纸质文件
自2017年4月26日起实施,提升通关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19号
为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办理并经海关审核的减免税手续,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申报进口《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证明或其扫描件。若电子数据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海关需核验纸质单证的,企业应配合提供。
申报进口货物时,企业须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留存纸质证明(第三联),可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