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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 | 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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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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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入境船舶燃料油加注检疫管理公告

优化监管措施 推广自贸区改革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22号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从事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其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作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涵盖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内容,确保船舶卫生状况达标,病媒生物防控符合国家标准,并落实动植物疫情防疫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须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进行申报,明确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对高风险入境受油船舶,在供油前于锚地或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对无需登临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船舶,可按无疫通行原则放行;需靠泊的,可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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