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新规
2018年第178号公告:优化信用管理体系,推进通关一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7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化关检业务融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扩展
除原有规定外,海关可采集以下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虚假申报导致原产地证书核查,以及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行为。
二、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补充
企业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化妆品安全、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将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认证期间刑事立案将终止认证
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若涉嫌上述违法行为被刑事立案,海关应终止认证程序。
四、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优化
除原有措施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不超过一般信用企业的50%;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不超过一般信用企业的50%;
(三)优先办理注册备案及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容缺受理、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
五、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更优待遇
除原有规定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不超过一般信用企业的20%;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不超过一般信用企业的20%;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注册。
六、失信企业加强监管
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不低于80%。
七、认证企业涉刑案将暂停优惠措施
认证企业涉嫌相关违法行为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暂停其相应管理措施。
八、非企业单位信用管理参照执行
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非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信用信息采集、公示、认定和管理比照《信用办法》执行。
九、主动披露轻微违规不记入信用记录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处以警告或5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作为认定信用状况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