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关税保证保险试点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215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具体操作按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公告执行。
二、针对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依据海关总署与银保监会2018年第155号公告相关规定实施。
三、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银保监会2018年第15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