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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 |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 |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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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公告

2019年第172号公告明确申请条件与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172号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依据《预裁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为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以下两类商品样品可申请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一)已通过装运前检验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并持有相关证明的商品;


(二)企业在批量进口前少量进口、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样品。


三、申请人须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平台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及归类所需资料,并附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自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反馈咨询结果。


五、咨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企业参考。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决定,应依照《预裁定办法》申请预裁定。


六、若《进出口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或相关归类规定发生调整,原咨询结果自动失效,申请人可重新提交申请。


七、本公告不影响企业依法申请预裁定的权利,相关申请仍按《预裁定办法》执行。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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