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公告
2019年第172号公告明确申请条件与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172号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依据《预裁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为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以下两类商品样品可申请预先归类咨询服务:
(一)已通过装运前检验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并持有相关证明的商品;
(二)企业在批量进口前少量进口、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样品。
三、申请人须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平台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及归类所需资料,并附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自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反馈咨询结果。
五、咨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企业参考。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决定,应依照《预裁定办法》申请预裁定。
六、若《进出口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或相关归类规定发生调整,原咨询结果自动失效,申请人可重新提交申请。
七、本公告不影响企业依法申请预裁定的权利,相关申请仍按《预裁定办法》执行。
八、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