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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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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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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98号公告,优化自贸协定项下货物通关流程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公告要求,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时,“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注明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无需另行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承诺直接运输规则,也无需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缺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第67号公告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信息并上传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须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商品项对应关系。

如系统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或因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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