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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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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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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围至50城及海南全岛

国务院批准新增试点城市,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以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上述地区可依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城市和地区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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