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指南
申报材料、适用范围及办理流程全解析
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提供贸易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需实施检疫审批的,须提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运输过境动物还需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哪些食品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食品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如乌龟蛋、甲鱼蛋)、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等)、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及非熟制加工品,含日本输华水产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制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以及杂豆、杂粮、茄科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 申请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主体。过境动物或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为上述单位或其代理人。
- 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仅限申办一份许可证。过境动物或转基因产品须在过境前向海关总署申请许可。
- 根据不同产品类别,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需完成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需完成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等。
检疫审批办理流程
1. 进口前查询准入信息
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进口动植物产品准入信息系统”查询产品是否准入。
查询网址:http://www.gaccfoodsafe.com/index.aspx
2. 相关资质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需登录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备案。
备案系统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3. 登录“互联网+海关”系统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进出口食品模块选择相应类别。
系统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页面跳转后,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4. 网上提交申请表
5. 填写指南
- HS编码与名称:如实申报。
- 品名:标注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干制等)。若下拉菜单无对应选项,可手动填写,须对照《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品种目录》规范填写。例如:盐渍去头去脏狭鳕鱼应填写为“鲜冷冻等狭鳕鱼”,涵盖冷冻、腌制、盐渍、熏制等加工方式(不含冰鲜)。
- 数量/重量:填写净重,建议以千克为单位。
- 计量单位:使用国际单位制。
- 产地: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日本产品的,须具体到县。水产品产地指原料捕捞或养殖水域。
- 输出国家(地区):如实填写;日本进口产品须注明具体县名。
- 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 是否过境:如实勾选。
- 进境口岸 & 指运地(结关地):按实际填写;有指定口岸要求的,须按海关总署公布名称填写。
- 进境日期 & 目的地:非必填项。
- 运输方式:如实填写(海运、江运、联运等)。
- 用途:填写食用、药用或商用(仅限化妆品原料)。
- 运输路线:如实填写;日本进口产品须标注途经县及起运港口;关注国际中转货物。
- 装载方式: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 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需定点加工的产品,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后续需加工的,填写“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
- 肉类、水产品等需指定存放场所的,须从下拉列表选择“境内存放单位”;其他产品填写“其它境内存放单位”。
- 以上四项至少填写一项。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水产品、乳品等境外企业须从下拉列表选择;其他产品填写“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日本进口水产品须填写境外单位名称、注册号、地址;海捕鱼类还需注明捕捞区域及FAO渔区编号。
- 除美国猪肉外的进境肉类,须在“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下拉框中选择相关信息。
- 附单据及附件:需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干制、腌制、预包装等无需冷藏的产品可免冷库协议)。
- 进口中药材须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进境肠衣、中药材、植物源性食品须附存放加工场地考核报告。
- 上一份许可证核销情况:可核销类产品须审核前次许可证使用及核销记录。
审查标准
- 申请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直接对外签约的单位。
- 输出及途经国家或地区无相关动植物疫情。
- 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
-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 对进境后需实施检疫监管的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是否符合防疫要求,并根据加工能力核定进口数量。
- 可核销产品须审核上一次《检疫许可证》的使用与核销情况。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