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公告
2020年第36号公告明确申报规范及自动排除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在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填写18位排除编号。符合条件的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未填写排除编号的报关单,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将正常实施加征。
三、自动排除事项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在报关单“备案号”栏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可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商品,亦自动排除加征关税。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按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填报排除编号,自动排除加征关税。
四、担保及相关事项
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但尚未取得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放行后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的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若此前《征免税证明》包含加征税款,减免税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证明内容。
通关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