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自4月10日起对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4月10日起,对列入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法律依据摘要: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须由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得出口。
- 第十五条:出口商品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及时完成检验并出具证单。
- 第三十三条:擅自出口应检未检或不合格商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进出口的,责令停止进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至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发货人须在指定地点和期限内凭合同及相关文件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原则上在生产地检验,特殊情况下可由海关总署指定其他地点。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须申请验证,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实施。
- 第四十四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未经检验或应申请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至20%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