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版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公告
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30号公告废止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0〕129号),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新规旨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强化国门安全监管,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危险化学品定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构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主要变化
与原30号公告相比,新公告主要调整如下:
- 采用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
- 取消“报检时须按《危险化学品名录》名称申报”的规定;
- 删除贸易合同技术要求高于监管标准的相关条款;
- 不再要求查验“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防欺诈”等非核心项目;
- 更新《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
重点解读
进口企业报关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编号(UN编号)、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
- 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需提供名称、数量等说明。
出口企业报检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需提供: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豁免包装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
- 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版本须附中文翻译件;
- 含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须提供实际添加情况说明。
消费者注意事项
普通消费者购买化学品时,应查阅并保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产品危害、应急处置及防护措施,避免误用造成人身或环境损害。
海关提醒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进口产品);
-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协议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适用于出口产品);
- 海关总署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合规建议
- 进口企业:建议提前向境外供应商索取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样本,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我国标准,防范通关风险。
- 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国际规章及目标市场法规标准变动,确保出口文件合规,避免因材料不符导致贸易纠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